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和《天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
列入《天津市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1)的产品。后续批次补贴额一览表公告后,所涉及的产品投档工作同步开展,不再另行通知。
其中已纳入我市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名称、品目、档次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均无变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无变化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附件2),视同为投档完毕,不需重复投档;生产企业如确需重复投档的,请于2021年7月22日前,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我委农机化处。
下列产品需投档:
1.已纳入我市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因品目、档次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发生变化的产品;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新获证的产品;
3.在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尚未完善有关信息的产品;
4.其他自愿参与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产品。
二、投档产品条件
(一)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投档产品的相关证书信息须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公开发布。
(二)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产品;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尚未恢复或已取消或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和企业;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
4.自主投档信息中,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与推广鉴定证书对应的产品信息不符的;
5.企业填报的信息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不一致的;
6.不能明确界定产品类别、档次的产品;
7.其他不符合投档条件的不予归档。
三、投档方式
生产企业通过“网上申报、自主投档、随时报送”的方式进行自主投档,我委将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定期发布投档结果。
(二)自主投档。生产企业选择产品,确定和完善相关产品信息,自主投入相应档次。
(三)随时报送。生产企业可随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报产品信息。
我委随时受理企业投档,定期(原则上每季度初)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公示审核结果。拟于7月下旬公示一批审核结果。
四、相关要求
(一)投档企业须下载《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附件2),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人(须有企业委托书)签字或印章、加盖企业公章和填写日期,使用原件进行彩色扫描上传至投档平台。
(二)投档企业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自主选定投档产品所属档次,避免出现“高档低投”或“低档高投”等情况。同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限额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
(三)已投产品出现证书到期、品目更改、档次和参数变更等情况,有关企业要主动报告,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在我市补贴资格,所有经济损失和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要求,2021年70马力(含)以上的拖拉机新增了“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要求,我们将予以重点审核,必要时就最小使用质量变更可能引发的可靠性、安全性风险等情况向提供检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咨询。请涉及该参数变更的有关拖拉机生产企业提交产品照片时,提供产品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在产品配置参数中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