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的社恐康复记

同是法院打工人,下列情形可曾见?

许久未联系的同学突然来电......

参加个聚餐律师突然出现......

七大姑八大姨突然召见......

活生生被逼出了社交恐惧症,好在有“三个规定”灵丹妙药,包你药到病除,让我们看看几例社恐康复记吧!

病例一

专家药方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0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0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0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0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0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医嘱

打官司请自行选择正规律所的执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病例二

专家药方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医嘱

请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记录到“三个规定”新记录报告平台中。

病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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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药方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医嘱

提交材料请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由法院诉讼服务部门代收。

以上病历请谨遵医嘱,否则可能造成病情恶化。后果如下:

司法人员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与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来源:京法网事 | 转自:天津高法

标签: 当事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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