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见习记者 杜卓滨
身份证丢失,被人捡到冒名注射新冠疫苗,导致自己无苗可注射。这本是网络上流传的一个段子,博网友一乐。但在天津工作的高启承,却遭遇了和段子相似的经历:远在天津并且早已在四川成都完成新冠疫苗两针接种的他,身份证并没有丢失,却被告知近期在云南昆明接种了新冠疫苗第一针,并多次接到昆明市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尽快接种第二针疫苗。
“这个信息让我很迷惑,也很不安。我不知道是不是有人盗用了我的身份信息,冒名注射疫苗。他都可以用我的身份信息去接种疫苗了,拿去贷款啥的,岂不是轻而易举?”8月7日,面对封面新闻记者的采访,高启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针对高启承的担忧,昆明市五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人员给予了否定,该指挥部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的疫苗接种都需要实名预约,不可能出现冒名注射的情况。同时,负责信息登记的工作人员都有信息保密职责,不会泄漏任何公民个人信息。
被催促接种疫苗
当事人质疑自己身份信息泄漏,有人冒名注射疫苗
高启承说他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成为网上段子中的主角。
“8月4日上午,我接到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我距离第一针接种已经过了21天,叫我尽快去接种第二针。”高启承介绍,由于他已于今年6月前在成都将两针疫苗全部打完,所以他在电话里提出了疑问,工作人员却在确认他的姓名后,支支吾吾地挂断了电话。
通过高启承的四川天府健康通,记者看到他的疫苗接种情况显示为:接种完成。其中第一针接种日期为2021年5月,第二针为2021年6月,并无第三针的相关信息。
高启承四川天府健康通上的疫苗接种记录
电话挂断不久,高启承又收到署名五华区丰宁街道办事处的短信通知,称他第一剂新冠疫苗接种已超21天,请2日内到丰宁社区或虹山南路社区或洪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种。
自认为已经在电话里解释清楚的高启承没再理会相关通知,一直到8月6日,他再次收到署名五华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称他已接种过第一剂新冠疫苗,为了他的身体健康,请务必到五华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接种第二剂疫苗。
“这时我意识到事情不对劲了,我担心是有人用了我的身份信息,冒名注射新冠疫苗。”高启承告诉记者,在此基础上,他更担忧有人会利用他的身份信息做一些别的事情,给他带来麻烦,“比如去借高利贷这些。”
工作人员回应质疑
可能是信息误发,不必过于担心
8月6日下午,高启承将自己的遭遇和担忧发到了某社交平台,不少网友表示近期在短视频软件、资讯软件上都看到过类似事件,怀疑是工作人员登记号码出了差错。
6日晚,高启承回拨了丰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电话。据该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怀疑是工作人员在录入电话号码的时候出了差错,导致电话打错了,建议高启承咨询一下公安机关,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高启承要求再次核对相关名单上的电话号码和身份信息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名单已经随着工作进度的推进,传递给了别的工作人员,无法核实。
8月7日,记者多次拨打该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拨通了五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电话,据该指挥部一名李姓工作人员介绍,疫苗注射采取的是实名预约的方式,不会出现拿着信息就可以冒名打针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电话号码录入出错的情况,“这个号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接种完第一针的市民,自己留下的接种电话,针对这种电话,我们会通过大数据进行号码与身份的匹配,确认无误后,及时提醒接种第二针。二是针对昆明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我们会根据接种情况,提醒接种。”该工作人员认为,高启承这种情况应该是在昆明留下了身份信息,被判定为未接种的流动人口,所以给他发送了相关信息。
8月4日高启承收到第一条疫苗催种短信
至于为什么发送的是第二针接种提醒,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每天会针对不同的接种情况,发送大量的信息,也许是工作人员在发信息的时候选错了信息模板,把正常的接种提醒发成了二针提醒。
8月6日高启承收到第二条催种短信
面对五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回答,高启承悬着的心并不能放下。8月7日晚,他来到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华苑派出所寻求帮助,据该派出所一王姓民警分析,不是信息泄漏导致的,而是昆明相关工作人员弄错了。据悉,该派出所并没有就此事立案,而是指导高启承下载了相关防诈骗app,并表示最迟下周二,向昆明核实情况。
律师看法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就此认为,这实际是防控疫情的公共需要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一个平衡度问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须要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位置信息、行动轨迹等个人信息,才能在疫情预测预警、人员流动监控、物资调配分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从个人信息而言,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户籍地详址、户籍地派出所、出行方式、车次班次等信息在内的大量敏感信息在大数据面前都是一种“祼奔”。两相平衡,就必须得贯彻“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也就是说,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而且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其他任何泄露或使用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才能防止滥采滥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发生。结合到本案中,高启承虽然受到了一定的困扰,但毕竟还属于疫情防控接种疫苗的范围,在个人应予承受的容忍限度内。
(文中高启承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