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不得哄抬租金 中介不得赚取出租差价 天津整顿规范住房租赁秩序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六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实施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多项措施。

去年以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预付费”“高收低租”等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本市六部门本次联合下发通知,就是从制度层面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本市实施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严格登记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推送开业信息报告,实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同时,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发布房源信息的,应进行房源核验,动态维护房源。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要将房源信息全部纳入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强化网络平台监管,网络信息平台要对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进行核验,对发布的同一房源合并展示,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立即处理并对相关主体发布权限进行限制。严格租赁合同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应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

“我们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列明服务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届满时,应及时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本市保障租赁房屋安全,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纳入监管账户统一管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金、盲目扩张。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承担首要调处职责。(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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