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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尚在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当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时,可以继承这部分财产;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谭芳 (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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