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滨海新区住建委获悉,为了加强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监管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规〔20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部分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资金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职能分工
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房建设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下设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简称“区住建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三、申请审核管理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滨海新区公租房:
1. 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2. 具有滨海新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二)申请审核程序
公租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附件1)。
(三)户型配租标准
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异性子女年满十四周岁的单亲家庭,可选择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当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仍有剩余时,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单亲家庭也可选择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异性子女单亲家庭优先承租)。
四、配租管理
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一)发布配租公告
具备入住条件的公租房项目由区住建中心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二)配租程序
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配租公告的内容自愿参加公租房登记配租,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摇号、选房:
1. 租房补贴优先家庭,指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以及准予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重点优抚家庭;
2. 租房补贴其他家庭,指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3. 非租房补贴优先家庭,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的重点优抚家庭;
4. 非租房补贴其他家庭,指前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准予承租公租房的家庭。
具体操作程序详见《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附件2)。
五、资金管理
(一)开立账户
1. 区住建中心在代收保证金银行开立租房保证金专户,用于代收承租人缴存保证金。
2. 区住建中心在代收租金银行开立租房补贴专户,代发补贴银行将租房补贴划拨至租房补贴专户,代收租金银行将其划拨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3. 产权单位在代收租金银行开立租金专户,用于存入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等。一个产权单位有多个公租房项目的,在租金专户下设项目二级明细账。
(二)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项目所在(或邻近)区域的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进行确定和调整。由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经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每套公租房的租金由公租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租房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三)保证金缴存标准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天津市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模式
租房保证金由承租人一次性缴存,区住建中心专户存储,委托银行代收,代收保证金银行为承租人计息。承租人腾退住房时,租房保证金可由产权单位抵扣承租人欠交租金和违约赔偿金后,退还保证金剩余本息。
公租房租金(含房屋使用费)由承租人按月交纳,产权单位专户存储,委托银行代收代付。代收租金银行与承租人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为其办理租金代扣卡,约定该卡在承租合同启用至腾退房屋期间定向用于代扣租金,不得提现或办理其他转账业务。
代发代扣的租房补贴和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租金代扣卡,承租人向租金代扣卡中存入月租金差额,代收租金银行采取足额划扣的形式向租金专户划扣。
六、使用与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租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二)公租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租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1. 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2. 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3. 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
4. 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 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
6.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公租房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
1. 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 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可以至租赁合同期满。
3.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四)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经告知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以及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此类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退出承租房屋,逾期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经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腾房,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搬迁期满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违规申请或租用公租房的家庭,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报区住建中心备案。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操作程序 2.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