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甚至还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不,今日,北辰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

2021年6月,北辰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因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与其车辆发生剐蹭,导致车辆受损需要修理。王某表示本人为网约车司机,因修理车辆不能营运,产生停运损失,要求二被告赔偿修车14天导致的损失共计4900元。某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时间过长,提出异议,王某却坚持自己主张的修理时长属实,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车辆剐蹭并不严重,修理时长存疑,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王某车辆的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发现其车辆实际仅在修理店停放4天,其他时间均在全市范围内营运。

经向王某多次告知应如实陈述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其仍坚持主张修理14天期间未运营。最终在法官向其出示行驶记录及照片后,才承认未如实陈述,并当场向法官书写悔过书。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

小编跟你讲,法官生不生气我没问~

可!是!

这样的行为

我们来看看规定上怎么说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查明实际停运天数后,北辰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4天停运损失共计1138元。同时,对于原告故意虚假陈述,影响正常的诉讼秩序,经多次释明仍拒绝如实陈述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罚款决定,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已及时缴纳罚款3000元。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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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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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

容不得任何谎言!

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实施情况

如实陈述相关内容

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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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旭

审核: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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