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非法利益
一些不法商贩铤而走险
采用贴牌、伪造手续等方式
变“杂”为“正”、以次充好
日前,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销售伪劣二手叉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案件回顾
被告人两名男子张某某、李某某通过大量购买改造的杂牌二手叉车以及伪造的“合力”等品牌叉车合格证明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铭牌等手续,冒充“合力”“柳工”品牌叉车。
随后,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售车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分别在东丽区金钟街、北方五金城等地点进行销售,并通过他人名下银行卡或现金方式收取货款,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06600余元。
法院判定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明知是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10余万元,且系共同犯罪,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 源: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