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辰法院对两名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3000元的决定,并予以训诫!
北辰法院天穆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原告及随行旁听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到庭,法官在征询被告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庭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及随行旁听人员到庭后,随行旁听人员王某、杨某对承办法官进行言语侮辱和威胁,法官进行释法答疑并耐心解释劝说。王某、杨某仍态度蛮横、言语粗俗,扬言要对法官进行报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经对王某、杨某进行训诫后,二人终于意识到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向法庭出具了书面悔过书,请求谅解。
北辰法院认为王某、杨某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严重扰乱了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严重损害法官的人格尊严,更是对法庭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杨某分别作出5000元和3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每一名当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法律咨询,都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任何破坏法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应当被严格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