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录
1.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
2.给予房租优惠
3.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给予专利费优惠
5.保障降电价政策红利
6.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减免收费
7.对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8.鼓励金融机构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9.支持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10.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涉企审批程序
11.依托网上办事大厅,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12.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3.简化信用修复程序,开展线上信用培训
资料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
相关附件
附件1:
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负
政策条款: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二)办理流程
1. 政策说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
2. 办理流程
严格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企业“自主判断、自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取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我市小型微利企业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享受环节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进行任何备案和审批,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减免即可。
(三)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二、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对象
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流程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个体手机 App 进行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三)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流程
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三)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一)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办理流程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 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 8 栏=第 7 栏÷(1+征收率)。
(三)联系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附件2:
给予房租优惠
政策条款: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一、适用对象
房源为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新推出的房产,分批次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专题公开发布(https://www.tpre.cn/)。
承租方为在天津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所有制形式不限)和个体工商户的,享受本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认;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各类协会、商会、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也可按照市场化方式租用上述房产,但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办理流程
(一)政策说明
按照《市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出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9〕7 号)等要求,履行相关出租程序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自租约生效之日起,在正常租赁约定免租期基础上,免收 3 个月房租。
本次纳入房源的承租方租用房产只能自用,不得转租或分租。
(二)办理流程
双方签订租约期限至少为一年(含)以上,方可按本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每宗房产不论承租方是否变更,仅提供一次优惠。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双方需在有效期内签订租赁合同并租期生效,方可享受优惠。租金优惠工作须在 2023 年 3 月底前执行完毕。
三、联系方式
附件3:
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条款: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 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纳税人,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
二、办理流程
1. 对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确定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 2021 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因防控疫情需要,纳税人的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可申请减免 2021 年度房产或土地被征用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对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税函〔2021〕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