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链罩厂将强拆厂房的当地镇政府起诉至法院,却被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链罩厂不服该裁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天津某链罩厂收到当地镇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指出该厂存在违法占地行为,要求其在5日内自行拆除厂房,否则依法强拆。链罩厂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限期拆除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行政撤销案件还未开庭审理,镇政府就迫不及待开始实施拆除,链罩厂只得又针对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经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镇政府不具有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权,也不具有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及职责,而且是按照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下发的任务组织实施拆除,应当认定镇政府与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强拆法律后果应由自然资源局某分局负担,镇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所以裁定驳回起诉。
链罩厂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结果,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冠领律师代理该厂指出:在未有行政委托手续,且被上诉人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均未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严重错误。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本案应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代理意见,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