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靳某辉(尚义籍)、王某某(尚义籍)、秦某某、何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海河教育园区昭慧路南开学校门口与*甲房屋中介人员齐某某、孙某某因争抢客户发生冲突,后通过发布微信群消息及拨打电话方式纠集*乙房屋中介(卢浮广场店)同事参与斗殴。
被告人白某某得知后,纠集同为该店店员的被告人靳某某、黄某某、韩某某、郭某某前往现场,并伙同被告人靳某辉、王某某、秦某某、何某某四人以拳脚殴打被害人齐某某、孙某某致二人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齐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双膝部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划伤、左眼挫伤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某外伤致头皮下血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秦某某、郭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靳某辉、靳某某、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九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齐某某、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信息来源: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