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好了还未入住,就被楼上住户的漏水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住户三方均有责任。
孙某是某小区7号楼1单元30楼房屋业主,王某是其楼上31楼的业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王某。次日早上,物业工作人员发现孙某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是31楼漏水所致。经过进一步查勘,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进水管并没有安装阀门,积水漏至30楼孙某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孙某将王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孙某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王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王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法官庭后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