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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辰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北辰分中心”)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该案系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天津市法院系统受理并审结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社保北辰分中心系社会保险经办责任机构,待遇领取人赵某因退休于2013年3月开始在天津市北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期间赵某一直违规领取养老金。社保北辰分中心责令赵某退回多领养老金,赵某拒不退还,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流失。2021年4月,北辰区检察院向社保北辰分中心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告知其应依法将赵某移送至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理。后被告未依法履职,北辰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30日依法向北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社保北辰分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该案受理后,北辰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研判,认为该案系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误发,与骗取养老保险有着本质区别。案件承办人先后多次与被告社保北辰分中心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告知该机构,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是其应尽职责,该机构应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向上级请示,明晰追缴的责任主体及机制,北辰法院也将积极与其配合,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同时,北辰法院也积极向中高院请示,寻求上级法院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支持与指导。
在中高两院的有力指导以及北辰法院行政庭法官的多方协调下,2021年10月11日,被告社保北辰分中心已正式将赵某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北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社保北辰分中心已改变原行为、履行了法定职责,其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于2021年10月22日向北辰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行政公益诉讼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新课题。北辰法院受理并审理的该起天津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为今后该类案件提供了一个范本,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今后,北辰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继续坚定不移地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切实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