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19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短评
灵活用工经济如何纳税,对灵活用工人员、灵活用工平台、税务机关来说,都是一个颇有难度的问题。本质上讲,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税务问题,更多地取决于灵活用工的底层法律关系。目前,平台和个人之间可能存在四类法律关系:
一是劳动关系,即个人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员工。这种模式对劳动者保护和平台合规都是最为理想的方案,但同时意味着社保、个税等高额的用工成本,因此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二是劳务关系,即个人与平台签订劳务合同,由平台对外建立服务关系,个人实际提供服务。这种模式解放了用工成本,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个人通常在平台常驻,这种模式可能被认定为对劳动关系的规避,很多平台企业因此陷入劳动争议诉累中。从司法判例来看,部分法院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做出了个人与平台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判决。
三是挂靠关系,即个人是相对独立的个体,挂靠在平台提供服务。这种模式也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但相较劳务关系模式,风险会大大降低。挂靠关系一般适用于需要特殊资质的行业,平台企业提供牌照资源,个人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当然,这类行业必需允许挂靠经营模式,否则挂靠将涉嫌违法。
四是服务关系,这种模式中个人的独立性更强,平台仅仅为个人提供宣传、推广、商务管理等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因低风险、低成本,这种关系受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青睐。但这种模式同样有一定的限制,因为个人已经被定位成个体工商户,需要做相应的税务登记。
四类模式适用于不同行业,例如劳务关系模式通常适用于客运、派送行业,挂靠关系模式则适用于货运行业,服务关系模式通常适用于电商行业。天津市税务局认识到了灵活用工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并未一刀切要求统一税收征管,是对平台经济多样性的合理回应。从所得税原理上看,第一种模式对应了工资薪金所得,第二种对应了劳务报酬所得,第三种和第四种对应了经营所得。从增值税原理上看,除第四种模式应由个人开票并申报纳税外,第一、二、三种模式均以平台企业作为开票主体和纳税人,其中,第二种模式下个人为平台提供了劳务,平台企业还可以要求个人为自己开票。
委托代征是平台经济税收的一种解决方案,但决非全部,不能完全适用于各类场景当中。目前来看,第二种和第四种模式更加适合采用委托代征和代开票的方法,二者具体又有所区别。第二种模式中,主要涉及个人劳务汇总代开票,平台企业同时具备委托代征方和受票方的身份。第四种模式中,主要涉及个人服务代开票,平台企业同时具备委托代征方和开票方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