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修复并行 天津二中院探寻环境公益诉讼“最优解”|为民办实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天津二中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探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将调解与修复一体推进。近日,成功调解一起涉民营企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一方面通过修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最大限度保障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调解,以最小成本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助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该案被告系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钢铁冶炼、污水处理、钢材制品、氧气、氮气等气体生产经营等为主的企业。2015年至2018年间,该企业因排放粉尘、二氧化硫超标等问题被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处罚并责令整改。2020年,金华市某公益组织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企业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就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并赔偿相关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二中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制定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一方面严格程序履职责,依法向被告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以及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送达案件材料,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引导扩大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在天津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协调配合下,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实地勘察、会谈及核认相关文件,督促被告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积极对相关设施进行工艺整改,最终某区生态环境局确认检测合格且不再存在超标排放问题。在确认民营企业已完成整改排放合格的前提下,法院与原告进行多次沟通,前后两次组织原告来津对被告企业进行实地勘察、核查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告对于被告企业整改效果表示满意,并充分肯定了法院在案件中积极引导作用,自愿撤回起诉。

下一步,二中院将进一步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公正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每一起案件,实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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