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15时许,杨某某违规驾驶摩托艇拉载刘某某,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刘某某落水溺亡。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在梳理救助线索时发现,刘某某父母无稳定生活来源,又因杨某某无赔偿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特殊救助主体条件。我院检察官主动告知刘某某家属申请国家救助的权利,并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为刘某某父母申请到5万元司法救助金。
2021年11月3日,我院副检察长吴伯东同志带队深入蓟州区下仓镇刘某某家中,将5万元司法救助金交付给刘某某家属,并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职能,主动联系蓟州区下仓镇政府、蓟州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和被救助人所在村委会负责同志,协调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图文: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