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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多有发放IPO补贴,鼓励企业上市。现推出全国各地政府上市补贴政策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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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1、和平区
和平区落实《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责任分工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河东区
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3、河西区
河西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河西区,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本市企业;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五)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六)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七)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4、南开区
南开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享受市财政补贴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本区企业,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区企业,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在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河北区
河北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三)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五)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6、红桥区
关于红桥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我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政策支持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7、东丽区
东丽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按照从高原则,该项政策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支持引入上市企业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8、西青区
西青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一)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外,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区投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的,按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津南区
津南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三、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政策支持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股改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8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10、北辰区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二)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1. 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 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 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继续在本区投资的,且新增投资不少于1亿元,对企业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重组上市。对重组我区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含天津市其他区县)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11、武清区
武清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二、加强拟上市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对为入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符合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再担保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协调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提供再担保。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四、加大上市公司引入力度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12、滨海新区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有关政策
(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并平移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成功上市包括: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13、宁河区
宁河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最高100万元补助资金。
(四)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区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六、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4、静海区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办法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重组方,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
静海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继续给予支持,区级支持资金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10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静海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静海区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500万元。
五、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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