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每年两期
上半年:1月20日-4月30日,2021年6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逾期将无法查询结果。
下半年:7月26日-10月31日,2021年12月将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分值,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随后公示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届时请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密切关注,逾期将无法查询结果。
办理网站: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
申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21年指导分数线为110分)
2021年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文章末附图)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以前购房的,可选择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一次性积40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规定,按年度积分。
二、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及以后购房的,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规定,按年度积分。
咨询电话:24538088
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除上述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办流程为:单位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提交审核,以上所有步骤都须操作才能进入审核流程。
联办部门经办流程为:审核受理(补正)确认分值公布(复核)分值公示入户名单发放准迁证。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
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
咨询电话:
如需咨询,请致电12345
市人社局:12333 24538071
市公安局:24538075
市教委:2453808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4538088 28468119
市公积金中心:24538604
市卫生健康委:24538039
市民政局:24538079
市退役军人局:24538992
市医保局:83572211
滨海新区政务中心:66898160
滨海新区公安局:66897743
滨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6689792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分局:66896804
滨海新区公积金中心:66897775
滨海新区退役军人局:65306241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对经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 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子女办理随迁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不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3、随迁子女户籍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内,且居民居民户口簿上亲子关系明确。
准迁证发放:
一、发证时间
《准予迁入证明》将于2021年6月/12月陆续发放。
二、发放方式
《准予迁入证明》通过EMS邮政速递方式邮寄至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预留的收件地址,请保持预留电话号码通讯畅通。
三、信息修改
《准予迁入证明》登记信息如有误,申请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以及信息变更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进行修改。
(一)落户在市区的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修改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48号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22-23394772,022-24538075
(二)落户在滨海新区的申请人《准予迁入证明》修改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融合路681号宝策大厦积分落户公安窗口。
咨询电话:022-66897743
四、常见问题
(一)收到《准予迁入证明》后,如何办理户口迁津?
答:首先,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津落户。
(二)《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是多久?
答:《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请您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时,迁出原因没有“务工”选项,怎么办?
答:办理《户口迁移证》时,迁出原因如没有“务工”选项,可以选择“其它”选项。
(四)为维护积分落户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非法中介损害申请人利益,公安机关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办理积分落户过程中不要轻信以盈利为目的的户口帮办网站,提高警惕,谨防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