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二中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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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恋爱期间
可能会相互转账
不过有的情侣关系破裂后
就会因为这些转账闹起纠纷
男女朋友之间
到底如何正确对待转账往来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肖先生和王女士曾经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肖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进行转账,用于日常消费,两个人的恋爱持续了两年多。
后来两人分手了,肖先生想让王女士归还自己转给她的钱,而王女士则认为这些钱不是借款,不需要还。最终,肖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表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的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在该案中,财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赠与人就无权要求受赠人将财产进行返还。一般日常性的消费、两个人的共同花销或者礼物馈赠,在实践中一般都认定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天津二中院民二庭 法官房利甲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出于共同的生活、共同表达感情的需要,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认定是借款。
随着支付手段的便利化
转账更加方便
类似案件逐渐增多
如果在恋爱期间转账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的时候进行备注,明确该笔款项是借款,或是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或借条、欠条,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