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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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李玉华伙同被告人徐晓婧、欧阳伟以牟利为目的,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武清区等地多次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再由被告人李玉华出卖获利。经核实,三被告人共计办理营业执照142套,出售110套,被公安机关扣押32套。其中被告人李玉华获利40000余元、 被告人徐晓婧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欧阳伟获利20000余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微信截取照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开户信息资料,招商银行流水情况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犯姜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欧阳伟红色笔记本一个。
8、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的部分国家机关证件尚未交易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玉华、徐晓婧、欧阳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