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前不久,王某在某加油站内捡到了他人遗落的加油卡,随后在另一加油站使用该卡给自己的车加油,消费2000余元。今年10月,王某被警方抓获,2000余元也被追回。那么,王某在加油站内捡到他人遗落的加油卡并私自使用这一行为可能构成何罪,该受到何种处罚呢?
【以案说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
一、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本案中,他人遗落在加油站内的加油卡,处于加油站的保管、占有之下。王某捡到该卡并将其取走这一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消费卡内余额,都属于盗窃。王某使用该卡为自己的车加油,使用的并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是盗窃所得赃款。
加油卡为有价支付凭证,应按兑现财物的价值计算盗窃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王某刷卡消费2000余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虽然赃款已被追回,但王某的行为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为什么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上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区别:
首先,在犯罪客体方面,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三种;而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加油卡被遗落在加油站内,应处于加油站的保管、占有之下。
其次,在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方面,侵占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之后;而盗窃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窃取他人财物之前。本案中,王某在加油站内发现了他人遗落的加油卡,见卡内有余额,便将其“捡走”,即在窃取他人财物之前已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再次,在犯罪客观方面,侵占罪的实行行为是对自己实际持有或者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通过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实际占有、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王某在加油站内捡走加油卡并消费的行为,即属于通过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移转为自己实际占有、控制,并非法占有。
律师认为,加油站虽是公共场所,但有专人经营管理,遗忘在加油站内的加油卡,实际上并未脱离加油站的控制,理论上依然是有主物,与遗忘在自由来往的广场、道路等完全开放的空间并不相同。因此,被遗落在加油站内的加油卡,应处于加油站的保管、占有之下,是一种“他人占有”的状态,而非遗忘物、无主物,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