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
结合国务院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性对象标准。
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支持各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根据上述支持政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此外,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申请贴息奖补,奖补标准为相应贷款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且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认定的重点项目,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奖补。
《指导意见》还从税收、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方面,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将各区认定的改建项目抄送市税务局,由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方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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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天津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