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报】北辰区人民法院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前,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语言威胁和恐吓。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区人民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武某与被申请人穆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今年9月,武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武某指出被告穆某患有精神疾病,情绪激动时无法控制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谩骂、推搡、恐吓原告,对其精神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并于10月27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过情况了解、相关证据核查,区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穆某的行为已经存在实施家暴的可能性,武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于10月28日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保护令的同时,还分别向双方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抄送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阻挡家暴的“防火墙”。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当事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免遭受更多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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