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注销告知通知书(第一次告知)

公 告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自即日起,下列驾驶人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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