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发大家的消费热情,不少商家都会推出各种各样的优惠促销活动。不过,到底是不是真优惠?这其中有没有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呢?大家还真得擦亮双眼。有的商家就会打出“先试用,满意后再购买”的宣传口号,那么如果试用商品之后不想买了,还需要付费吗?在这方面,民法典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前不久,小张在商场看中一台咖啡机,商家说可以先免费试用七天,小张感觉不错,就把咖啡机带回了家。经过试用,小张又不想买了,就在第三天把咖啡机归还给商家,结果商家说商品已经有了明显的使用痕迹,小张需要支付200元使用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那么在具体的案例中,如果使用者超过试用期限,没有归还商品,或者在适用过程中故意损毁商品,又或者转卖给别人了,又该怎么办呢?
推定购买的两种方式:
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没有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对方的。
在试用期间,主动缴纳一部分标的物的费用,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了转租、转卖、设立担保等物权行为。
法官说法
如果出现上面两种情况
试用者就需要付费了
民法典这样规定,也是有利于更好地化解损失和双方的纷争,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