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多次固定期合同,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二倍工资?

本文由共融律师事务所华峰律师原创解读

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相关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选择单方终止,只能选择订立无定期劳动合同。如在两次固定期到期后,向员工发出订立劳动合同形式询证意见,劳动者主动选择签订固定期的情况依法有效。

提示用人单位如果两次固定期限到期以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请求,那么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否则应会承担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此时的二倍工资同样适用时效抗辩。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协商后自愿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25日,乔某入职天津某物业公司处,从事秩序维持员工作。双方先后签订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5月24日。

2017年6月20日,双方曾在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津南劳人仲调字[2017]第0614号仲裁调解书,内容为: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2、天津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49000元(包括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奖金、夜班津贴、取暖费、经济补偿问题与被申请人不再存在劳动争议)。

2017年7月21日,乔某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

乔某主张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不字[2017]第05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0038号民事判决驳回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814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由共融律师事务所

华峰律师原创

/版权信息/

作者:华峰,来源:共融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请联系原公众号。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