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醉酒踹门打人 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罪

河南省郸城县男青年小王,在天津市打工,在一家食府做厨师。一日,家乡发小小吴也来天津找工作,暂时投靠小王,住在小王的员工宿舍。

也许是老友相聚分外投机,也许是小吴找工作无果,十分烦恼。二人推杯换盏,只喝得酩酊大醉。

二人醉酒后相互搀扶返回小王的605宿舍,因楼上断续传来敲击地面的声音,二人认为影响了他们睡觉,遂手持钢管来到楼上705号房屋门前,小王用脚及钢管踹、砸705号外防盗门,在被害人打开内房门后,二人强行进入房间内,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推搡后离开。

二被告人返回605号房间后,楼上又传来了敲击地面的声音,二人十分震怒,再次携带钢管来到楼上,未经被害人允许再次闯进705号房间,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对被害人的头、面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受伤。

期间,被害人打电话报警,民警随即出警并在二人离开705号房间时将二人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铁棍一根。

经鉴定,小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小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被害人面部损伤遗留瘢痕、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在案件在审理期间,二人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多处轻微伤之后果,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分别判处小王和小吴有期徒刑七个月。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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