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人民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雄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红桥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积极关注中小微企业“快审理”“低成本”等司法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为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组合拳”,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红桥法院发布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包括非法经营走私、免税香烟案件;非法经营收取保路费案件;公司员工违反入职保密协议案件;股东出资不实躲避债务案件等,以案释法,以法说理,形成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四:某建材公司与张某竞业禁止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多次续签。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员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该协议与劳动合同共同就保密内容、违约责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5月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2019年3月被告张某辞职并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辞职一年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成立与原告主营业务相同的乙建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配偶。乙建材公司成立后迅速与原告的原客户开展建材贸易往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某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密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张某作为职工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张某身为销售人员所掌握的与原告建立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信息、项目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等内容,是一般公众所无法知悉,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信息,属于原告单位的商业秘密。原告与被告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应视为原告采取保密措施。被告在职期间,与配偶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业务范围相同的乙建材公司,并担任监事、业务员,且该公司与原告的原客户迅速开展业务往来,并在短时间内获取了经济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保密义务的约定。根据被告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损失程度,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建材公司3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后,在二审中与原告就赔偿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的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中两方重要主体,只有双方都遵循诚信原则,用工用人环境及营商环境才能不断得到改善。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仅来源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也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在与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 日本槌屋(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

【基本案情】

日本槌屋(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槌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13年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槌屋有限公司向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供货。2018年7月,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槌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货物,双方约定对该批货物分三期付款。货物按期交付后,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期货款,为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100余万元。后槌屋国际贸易公司将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红桥法院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槌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该案执行期间恰逢冬末,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在国内部分地区零星爆发,被执行人由原址迁往滨海新区,执行法官克服种种困难,多次往返滨海新区,与被执行人沟通,了解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根据线索排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某汽车生产公司处有债权,执行法官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往案外人处协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经过反复对被执行人、案外人做工作,及时划扣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兼顾被执行人企业持续经营,将货款本金、违约金、逾期期间债务利息及诉讼法全部执行到位,及时为申请执行人挽回财产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新年刚过,申请人特意向法院寄来中、日双语的感谢信(感谢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高效解决企业纠纷的执行典型案例。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寻找执行线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企业施加压力,最大化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以“善意执行”为原则,杜绝简单地直接终结被执行企业经营,尽力维护被执行企业存续,争取双赢局面。本案以灵活举措为杠杆,撬动执行僵局,高效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显示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增强了涉外企业“走进来”的信心,获得了涉外企业的高度肯定。

案例六: 某文创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

【基本案情】

某文创公司依据仲裁文书向红桥法院申请执行被拖欠工程价款。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等信息,法院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后,某文创公司发现某广告公司的两位股东杨某一、杨某二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时即转让股权,且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的执行程序中,二人又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减资为50万,涉嫌抽逃出资,导致某广告公司无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故某文创公司请求依法追加滥用股东权利的杨某一、杨某二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的股东明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时,其应对转让股东未尽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应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某广告公司收到执行终本裁定后未联系法院,直至本案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才主张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该财产价值尚不明确,且公司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明显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某文创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故某文创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某广告公司股东杨某一、杨某二的执行异议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股东故意出资不实躲避债务的情形。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味地放松规制,更不是对市场主体放任不管或放纵自流。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是营造一个法治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红桥法院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了被执行财产范围,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跑出了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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