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民一庭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结该院首例涉及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家务经济补偿金,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已婚已育妇女合法权益。
刘某(男)与李某(女)婚后初期居住于刘某父母家中,后因家庭矛盾李某离家别居,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四个月后李某生育一子,期间李某多次返家均未果,婚生子一直随李某及其母亲生活。此后,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诉讼中,李某称其一直独自抚养婚生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要求刘某给予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婚生子出生之日起至今两年半的时间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均是由李某一人来完成。刘某对家务的贡献程度远低于李某,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及抚育子女的责任,无形中加重了李某的生活负担。因此合议庭综合考量李某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刘某、李某的实际经济状况及本地生活医疗水平等因素酌定刘某应当给付李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家务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在双方都有工作的家庭中,家务贡献较大的一方挤压了自身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会减少职业收入和经济收入,导致离婚后谋生能力较低,生活水平下降。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聚焦于对夫妻一方曾为家庭所作贡献的肯定,既体现出我国婚姻法律由侧重维护集体利益转向力求做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又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深度贯彻,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
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肯定家务劳动独立价值,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传递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既彰显法律制度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婚姻家庭的关怀,也对推动性别平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天津法院网_案件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