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小张未配合小区防疫检查,还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0年6月,从外地来津的小张前往居住在河东某小区的亲戚家探望,在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时,没有接受防疫检查。物业安保人员发现后要求其停车,小张不仅没有配合,反而加速骑行。
事发时正值北京市新发地疫情突发,津京两地距离相近,人流物流往来频繁。为有效应对疫情严峻形势,安保人员忙上前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双双倒地受伤。小张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事发时,北京市新发地疫情突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严峻形势从严加强我市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社区网格管理,精准排查高中风险地区来津人员,严格落实社区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强验证、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每一位公民均应配合防疫检查。本案小张并非该小区常住居民,安保人员向其呼喊并进行追赶时,其未主动停车接受相关检查,却加速骑行,从而导致安保人员对其身份、行为产生更大怀疑并继续追赶,最终发生了本案事故。
物业安保人员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相关规定,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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