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调解员耐心地调解,给我们心理上的安慰……”前不久,拿到赔偿金的交通肇事受害人魏某的家属激动地说道。
今年8月,闫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葛沽镇福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售楼处时,其车辆左前部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驾驶人魏某后部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通警察认定,闫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魏某家属及闫某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双方当事人向津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交调委受理后,指派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此案。
调解伊始,调解员为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工作流程以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和各项赔偿标准。而后,在审查闫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时,调解员找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根源所在。
原来闫某所驾驶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仅有50万元,即使加上车辆交强险的被保险金额,也远远不足以赔偿死者魏某家属的损失。调解员当机立断,果断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开展调解工作。
对闫某一方,调解员表示,希望其能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以外,尽自己最大努力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且本起纠纷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转而进入诉讼程序的话,那么将可能面临全额赔偿,一旦赔偿不到位,会面临被法院终身执行的情况,这将会对闫某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闫某听后表示认可。
对魏某家属一方,调解员晓之以情,表示完全能够理解其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但是逝者已逝,作为死者家属还是应当积极面对以后的生活。作为调解员,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尽最大努力帮助其将损失降到最小。但如果闫某已经尽己所能地赔偿死者家属,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各退一步,毕竟如果采取诉讼手段的话,将来可能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最终,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闫某除在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以外,自愿赔偿魏某家属19万元,并取得魏某家属的谅解。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在津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