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多措并举,巧妙执行一起案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据了解,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某外地仲裁委裁决书。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被本院足额冻结后联系执行法官,称其已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应证据,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合议庭研究后认为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因仲裁委裁决书已给被执行人创设了心理预期,若本院直接送达驳回裁定,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申请人可能会因法律知识匮乏,没有能力完全理解法律赋予其的救济途径,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将案款转移的风险。届时若判决结果为被执行人承担义务,则将出现无法顺利执行的情况,损害了胜诉劳动者的应得利益。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
询问中
申请人表示其系在接到民事诉讼开庭通知后,才知晓被执行人提起诉讼。执行法官对申请人进行了严肃训诫,告知其即便接到送达后才知晓诉讼一事为真,其仍旧存在过错,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审判信息公开等方式密切关注自己的涉诉情况,应及时发现劳动仲裁裁决书未生效,并主动向执行法官撤回执行申请。为节约司法资源,又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希望能一定程度上化解双方矛盾,就此定分止争。同时就当事人提供的该劳动争议纠纷所涉证据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案件走势,即民事诉讼可能与劳动仲裁结果一致。向双方送达驳回裁定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双方释法析理:“对于本案的账户冻结,双方有两种处理方式选择,裁定在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在十日内提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账户维持冻结状态。但若上级法院对裁定予以维持,本院将解除冻结。届时,若被执行人认为因错误冻结遭受了损失,有权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寻求救济。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若判决被执行人承担义务,保全措施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直接自动转为执行措施,以充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几日后
申请人表示已在该民事诉讼法院完成财产保全工作,不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期满后遂依法解除账户冻结。现该劳动争议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书一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施策,巧妙运用执行措施,通过释法析理的方式为双方指明路径,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避免了更大矛盾的发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编辑:执行局 陈阳
审核:运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