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5年内翻了7倍,天津法院如何应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 综合报道“这几年案件数量之所以增长这么快,主要原因是,汽车融资租赁发展态势非常好,但是过程当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多,最后导致纠纷案件数量也很多。”12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阿侠在2021(第八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峰会的主题演讲中提到,通过高院数据平台统计,2017年天津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712件,标的额92亿;到了2021年,截止到12月份最新的数据,案件数量已达5275件,标的额200亿。

可以看到,2017年-2021年这5年期间,案件数量增长了7倍多,标的额亦翻了2倍。随着案件和金额快速增长,基层法官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的困境,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李阿侠提到,这就要通过审判组织的创新。

多环节创新式审判

李阿侠介绍称,东疆具有全国首个专业化融资租赁中心法庭,今年处理的案件近5000件,审理了天津市全市法院超80%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得通过审判组织的创新来缓解法院案件量压力,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审判形式的创新。设立了首个互联网审判中心,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在外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互联网线上参与庭审,高效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同时,东疆成立了纠纷多元工作中心,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天津市三级法院都有专业的金融审判合议庭,有专门审判团队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部分案件不需要经过审判,而是经过调解渠道化解纠纷。

二是审判机制的创新。东疆融资租赁法庭主要是探索了标签化立案、要素式审理、示范性判决、类案领办、法官会议等模式。

比如:标签化立案主要是法院通过跟一次性批量立案的租赁公司进行事前沟通,让其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标签化的立案,这样提高了法院的立案效率和审理效率;要素式审判是指对于案情相似的案件,法官做一张要素式表格,让当事人填写,或者通过在法庭庭审笔录中,将跟案件处理结果相关的要素单独列出来,以加快庭审速度。

三是审判理念的创新。“天津法院在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理念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李阿侠说道,从2011年开始,天津高院出台了很多具有开拓性的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在今年,天津高院正在制定出台《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送审稿)》(下称“解答纪要”),12月初审委会会议研究已通过,目前该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当中。

五大融资租赁物解疑

“如果用不适格的融资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最后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关系,这是很多租赁公司担心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年的‘解答纪要’里面会给一个明确的回应。”李阿侠首次在公开场合透露,“解答纪要”主要有十条内容,其中五条是跟融资租赁物相关,包括市政基础设施、收费权权利、不动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

在市政基础设施方面。李阿侠介绍称,银保监会对于租赁行业实行严监管,尤其是严厉禁止地方城投平台将市政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司法的态度跟监管的态度同频共振,这类地方城投平台业务,通过不适格的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的行为实际上变向扩大了地方隐形债务,“解答纪要”在这方面做出一定的回应。

“解答纪要”规定了两款情形:如果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道路、市政桥梁登记处设施为租赁物,因所有权无法转移到出租人名下,则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是,一些厂区市政设施,只要能够转租到出租人名下,还是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在收费权权利方面。以高速公路、水电站收费权为租赁物,不符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法律特征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可以参照收费权质押合同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我们也开了一个口子,如果你不符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法律特征,我们才否定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果在实际当中做得很好,把融资和融物相互结合,也是可以构成法律关系的。”李阿侠解释到,“解答纪要”之所以出这一条,是因为法院在实战中发现有很多权利是附着于租赁物,跟租赁物无法分割,租赁公司在以它做售后回租的时候,对租赁物评估价值肯定包括了权利在内,如果没有权利在内的话,这个价值会大大贬损,实际承租人运行这个租赁物,也是带着权利和运营的,所以没有说对这种以权利作为租赁物的做法一刀切,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在不动产方面。“解答纪要”中分为两部分情况看待:以出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商业地产,比如说酒店、住宅商品房作为租赁物,只要租赁物所有权办理登记,还是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但是,以保障房、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为租赁物,很可能租赁物没有办法转移到出租人名下,就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李阿侠同时强调,保障房是属于限制流通物,涉及到国家房地产的政策,所以天津高院也是倾向于否定融资租赁公司做这块业务;在建住宅商品房也是以房地产开发商变相作为承租人,开发商不是住宅项目的实际使用人,所以也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

在无形资产方面。“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这块实际上是很有争议的。”李阿侠说道,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是天津市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的问题,今年3月份,审判团队去东疆调研了解到,很多企业有这方面的融资需求,而且一些租赁公司本身也有对外融资的动力,尽管有些现实压力,最终天津高院还是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探索以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的业务。

“解答纪要”中明确表示,法院在认定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著作权应该转移到出租人名下,要求能办登记的还是要办登记;2、出租人取得无形资产对价要与市场价相符,避免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想以融资租赁掩盖借贷的事实;3、审核承租人是否是知识产权唯一使用人;4、租金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定到底是真正的租金,还是知识产权许可费用。

在生物性资产方面。李阿侠表示,在畜牧业融资租赁业务中,对于生物性资产能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也是有一定的争议,“解答纪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把生物性资产限定为生产性生物资产,肯定了“生产性”这一块,但是像公益性、消耗性生物资产就不能作为租赁物。

“我们在判例当中看到很多租赁公司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说通过在奶牛耳朵上做标志和编号之类的。”李阿侠指出,生物性资产大部分是动物,租赁公司需要通过一种方式使租赁物特定化。此外,租赁期限要符合生物资产生长周期特点,比如说动物生产周期是五年,如果租赁公司做了十年,就会被认定为是变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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