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带着孩子在娘家常住,能否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来源:小军家事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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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感情矛盾,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跑回娘家常住。此后,男方对孩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2020年我和你吵了一架后,我就带着孩子回娘家了。到现在你对我们母女俩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点儿做父亲的责任都没尽到!

明明是你拦着不让我探望孩子,却把错都推到我身上!?抚养费你又没跟我沟通过,我干嘛给你?另外,孩子可以跟着我生活,我不需要你给一分钱抚养费!

案情

因夫妻感情矛盾,2020年2月23日起妻子孙某带着5岁的女儿小雨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董某作为父亲未对小雨进行照顾、抚育。于是,孙某以女儿小雨的名义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雨自2020年2月23日随其母孙某回外祖母处居住至今,董某亦承认未在分居期间照顾、抚育过小雨,故董某应当给付抚养费。考虑抚养小雨的实际支出需要并结合孙某、董某的收入情况,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董某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9750元。

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分居生活,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也不受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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