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通知》提出,为维护教育公平,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央“双减”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程序纳入《天津市定价目录》。培训机构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线下培训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基准收费标准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班型,分别为50元/课时·人次、40元/课时·人次、30元/课时·人次。线上培训标准课程时长为30分钟,基准收费标准为20元/课时·人次。培训机构可按照上述基准收费标准,本着上浮不得超过10 %,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不同班型、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培训收费相关信息,每年应将有关信息报送所在区相关部门;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最新版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同时明确了各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了执行时间。
编辑 | 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