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售伪劣卷烟 三级烟贩获刑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江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李某、陈某的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自2020年12月以来,江某分三次销售假烟给李某,销售金额为21.64万元;李某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分别从广州、福建二个销售假烟的上线以及江某处购买假烟后,再加价销售给陈某等人,销售金额为12.925万元;陈某从李某处购得假烟后,加价销售给下线,销售金额5.2万元。

2021年1月6日,公安民警会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从李某的车上现场查获尚未销售出去的各类品牌香烟45.9条,在委托他人保管的仓库里查获李某尚未销售出去的各品牌香烟2075.3条。李某尚未销售出去的假烟货值金额共计28.9632万元。在陈某家中查获3.6条某品牌假烟。经鉴别检验:从李某、陈某处查获的尚未销售出去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经查明,江某的违法所得为14000元;李某的违法所得为20000元;陈某的违法所得为17000元。

另查明,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江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4000元;李某上缴违法所得20000元;陈某上缴违法所得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李某、陈某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均达到五万元以上,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的犯罪事实中,28.9632万元的伪劣卷烟,因其尚未销售,即被有关部门查扣,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李某、陈某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公安机关在李某、陈某处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卷烟应予没收。江某、李某、陈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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