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网约”劳动者权益

近日,市人社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维护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规范用工,明确权利义务

《实施意见》提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规范派遣用工、外包服务

平台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平台企业采取外包服务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外包服务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外包服务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平台企业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消除就业歧视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企业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条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名义收取求职人员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完善休息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要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劳动强度、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调整规则等手段引导劳动者合理安排劳动时间并获得足够休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可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实施意见》提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同时推进职业伤害保障。

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一个月

《实施意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企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

鼓励申报职称

《实施意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

【来源:天津政务网_天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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