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美国大学遇害,曾多次求助无果,她的声音为何被忽略

距离美国盐湖城的中国留学生董同学遇害,已经过去6个月了。犹他大学公布的最新文件显示,被害人董同学曾通过多种途径向学校求助,却被各种理由忽略。

如今听证会举行在即,新的调查报告也带来了新一波的留学生抗议活动。

而最痛苦的莫过于董同学的家庭。

2021年芝加哥大学枪击案中,赴美参加留学生郑少雄追思会的母亲,曾哽咽着对死去的儿子说了这么一段话:

“你说要带我去看世界,没想到妈妈生平第一次出国不是去旅游观光、不是去参加你的毕业典礼、更不是参加你的婚礼庆典,而是参加你的葬礼。”

这种人间至痛,让她撕心裂肺,声泪俱下,在场之人无不动容。

留学生意外死亡率在美国居高不下,枪击、毒杀、奸杀、歧视侮辱杀。种种问题,都和美国的国家治安有关。

董同学的案子,随着警方的调查,真相也逐渐明了。

当时警方是在校外一汽车旅馆房间内发现了董同学,但发现董同学的时候,她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体征,一动不动躺在了房间内,而在房间内的还有他26岁的前男友。

董同学疑似被自己的前男友所害,她的前男友随后被指控谋杀。

董同学在去世前几周,已经向学校报告了她处于危险中,她的伴侣对她有威胁和暴力胁迫。学校调查文件的描述中,暴露了学校宿管人员对这种暴力投诉的忽略。据悉,宿管在接到董的投诉后,并没立即通知学校警局。

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不难看出,情杀是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而放纵谋杀案的元凶就是校方的失职。无论是前男友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是校方的失职过失都涉及到了刑事和民事上的犯罪,都要受到刑事和民事上的惩罚。

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学校的义务。这是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都认可的,尽管可能存在法益的差异,但最后审判结果差别一般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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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上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

这是因为学校既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就要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人一般要承担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学校方面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赔偿范围一般为:常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一般是指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无可厚非的。

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面对每年超30起留学生死亡的真实数据,美方的沉默围观对被霸凌者本身也是一种无形的伤害,袖手旁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变相纵容着恶行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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