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后,再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最后能胜诉吗?
这种情况下,大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是,要求劳动者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二者顺序不能颠倒。
但是今天我要通过一个案例告诉大家,即使顺序搞错了,我们还是有办法,拿到经济补偿的。而这一切要从一次调岗开始。
安保总监由年薪62万降为12万
老王,2015年4月入职某发展公司分公司,任安保总监,起初约定年薪52万元/年。
2018年10月,分公司将老王的年限由52万元提升到62万元。
2019年10月,发展公司某项目暂停,分公司业务停摆。发展公司将老王的岗位调整为主管,年薪降到12万元。
年薪一下子少了40万元,老王自然不肯,于是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调整老王岗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恢复工作岗位。
到了12月份,老王又给公司发了《关于贵司违法降职降薪本人被迫提起劳动仲裁起诉赔偿的告知函》,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变更诉求,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劳动仲裁结果,如开头我们所说,老王是先申请劳动仲裁,再给公司发被批离职,这种情况下要求经济补偿,不会得到仲裁委支持。
但是关于公司给老王调岗降薪,仲裁委裁决:
1.公司支付老王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工资11402.28元;
2.公司支付老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年度绩效工资105333.33元;
3.公司支付老王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32333.33元;
4.公司支付老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53210.64元;
5.公司支付老王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供暖费1800元。
6.驳回老王要求依法裁决发展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仲裁委开庭前,老王已经给公司发了告知函,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没有必要再判一次。
法院判公司向老王支付34.6万元
仲裁结果出来后,老王和公司都不服裁决,遂发起民事诉讼。
老王主张:
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
公司主张:
1.不支付老王年度绩效工资105333.33元;
2.不支付老王工资差额32333.33元;
3.不支付老王工资11402.28元;
4.不支付老王未休年休假工资53210.64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需要指出的是固然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
用人单位调岗应该考虑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能力、调岗后的薪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
本案中,公司对老王调岗降薪,由总监职位降为主管,年薪由62万元降为12万元,显然不符合上述调岗因素,所以公司对老王调岗降薪违反了法律规定。
老王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不予认可,明确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并在仲裁过程中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应视为老王向公司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公司应向老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后,法院判公司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以及其它公司差额、绩效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合计346836.91元。
老汪有话说
看完上面法院的那段话,大家可能有点头晕,这里我给大家简单“翻译一下”:
公司有权对员工调岗,但是调岗前后不能降薪,不能带有侮辱性。本案中,老王的年薪从62万降到12万,调岗前后降薪了。老王调岗前是总监,调岗后是主管,连降多级,带有侮辱性。所以公司对老王的调岗违法。对此,老王提出被迫离职合法合规。
又因为在开庭前,老王已经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所以老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里看到了吧,前面是先仲裁,再提被迫离职,所以拿不到经济补偿。现在老王的情况是在民事诉讼前,提了被迫离职,程序上正常,所以拿到了经济补偿。
这里老汪想再叮嘱一下,我们去申请劳动仲裁,懂法只是基础,懂得实际的程序才是关键。
另外,老王的年薪为62万,等于月收入为51666元。从2015年4月到2019年12月,应赔付4.5个月工资。为什么只有158883.75元呢?
这是因为老王的工资远超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计算基数应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4.5,合计15888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