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和消费不振的双重影响下,实体店经营困难,出现了大面积的倒闭潮。在一、二线城市,这种情况可能要好很多,毕竟那些还是人口净流入的城市。
三、四线城市的情况就麻烦了,如果商户经营不下去,不仅已经造成的亏损要全部自己承担,解散员工也要赔偿。现在连房东,特别是商场管理方这类“二房东”,在商户同意损失未使用月份的已交租金,同意让其没收押金和承担一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仍然还面临被起诉的威胁。
一位朋友在南充1227广场租了一个商业铺面经营生活服务。疫情以来,商场的人流下降,甚至还数次被要求停业,店内的收入先是腰斩,然后是过膝斩,坚持了几年,最终决定还是要在最近关店了。
一搞清算,投入的近80万元,把部分设施和经营权等折给另外的经营者,回收了近10万元,用于员工解散和所欠的供应商欠款等,正好抹平。这几年不仅是白干了,还贴进去了几十万。当以为这一切痛苦就要结束的时候,哪知道还有更大的麻烦在后面等着。
原因就是当时他们进入这个商场经营的时候和商场的管理方,四川某宇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个格式租赁合同,并按要求交了约5万元的押金。当该商户想退还押金的时候,找到管理方,管理方的说法,让她差不多要哭了。
某宇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其提前终止租房合同,让其继续经营,继续交租金,在得知已经无力经营且已经清算关店后,该公司拒绝收回房产,并下发了要求其按要求继续交租金的通知。
经过数次协商,管理方一点也不松口,哪怕是放弃还未到期的近两个月房租约6万元、放弃押金5万,甚至答应再赔偿一部分损失,对方仍然不同意终止合同。一直要求必须按合同支付租金,一副“用不用是商户自己的事,签了租赁合同就必须交租金”的架式。
经过一打听并查询《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这位朋友更加不淡定了。
就是这家某宇公司已经以差不多的理由数次起诉了关门的商户,主要的要求就是请求法院判商户给付实际并未租用期间的租金。虽然部分官司中,商户并没有完全败诉,但是经营这些的商户都不是太擅长于法律这类事务,毕竟主要都是一些小商人,还有一堆生意和员工要打理,哪有那么多精力来再像吕蒙一样搞“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呢?官司期间的忐忑和煎熬,可能也只有他们自己才清楚,至少我那位朋友,现在就是这样,非常焦急。
我们来理一下这件事,商场方给商户签订的都是5年或者8年的租赁合同,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期间难免会发生很多变化,比如疫情。那么商家是不是就可以用五年前或者八年前相对较低的租金来经营呢?我们都想到了,商家会想不到,这种好事是没有的,商家的合同中,都有每年一定幅度的租金上浮约定。前些年整个市场的租金都在上涨,这个影响有限,现在大多数地方租金在下降,这就是导致老商户们经营不下去的原因之一,我朋友的这家店,其成本费用构成中租金就要占到整个成本的四成左右。
今年的房租还有两个月,损失约6万,押金约5万,这些损失白送给商场管理方,甚至还可以再承担点损失,目的就是想彻底解决经营上事,清清静静的为自己的经商生涯划上不完美的句话。但是商场方根本不同意,不同意的原因是有租赁合同,不同意商家单方解除合同。
有人要说,大家都要经营,都想盈利,商户盈利多的时候,没见有多分给商场的,现在亏损了商场当然也可以要求商户严格履行合同。
但问题可没有这么简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大家都应该遵守,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明显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和社会都只有损失,而仅管理方有利的情况下,商户主动商量解除合同,并且愿意承担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是遭到管理方的拒绝,就让商户们很受伤了。
管理方是可以靠商户损失的10多万,再招租出去,而让自己的损失降低,甚至还略有盈余的,但不知道是真的不好再租出去,还是想硬在这些商户的伤口上撒把盐,反正你都亏了80万,还在乎再亏这30万吗?采取拒绝收房,放任损失扩大,并在合适的时机起诉商户,让商户们关个门都关得心惊胆战的,这真的合适吗?
经济下行期,经营店铺的商户困难,出租方想保住自己的利益,应该是帮忙想办法来解决问题,大家共享了繁华,也应该共渡难关,在困难期共同期盼新的繁华。
而不是拿着一个自己找法律专业人士起草的格式合同,我看了那一份基本排除了商户使用权以外一切权利的合同文本,感觉这个起草的法律专业人士是对不起自己的良心的,商户不能转租、不能退租也不能提前中止,只能为不需要的租用服务继续再买单一两年,这真的公平吗?
不知道这类情况,还有多少?我想更多的商场管理方,应该还不至于会是这样。因为如果大家都这样,以后谁还想冒风险去创业呢?都去打工,哪里去找人傻钱多的老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