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迟到3次后因“严重违纪”被解雇,员工怒告公司,索赔12万

张三一个月内迟到了3次,公司便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开除,而且还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张三不服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

那么,公司此举是否合理,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张三迟到了3次,次月,公司就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此前,公司为整顿纪律,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就业规则》培训,张三还在培训表格上签名确认过。

其中,部分考勤内容如下:

1、公司每日8:00-17:00为工作时间,午休时间为11:30-12:30,每周休息时间两天:定休周日,剩下一天由公司安排;

2、所有员工都必须在上、下班时考勤钟上打卡,公司以此计算员工的出勤,并以此作为当月工资的计算依据;

3、所有员工不得迟到或早退。

另外,部分处罚规则如下:

1、员工有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当月累积3次或3次以上迟到、早退,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

2、处罚方式:公司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张三表示不满,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922元。但该请求随即便被驳回,张三又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1、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司在制定《就业规则》时,经过了职工代表的平等协商,且张三在内的其他员工通过学习后也进行了签名确认;

2、张三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张三迟到三次是事实,根据公司《就业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张三确实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的合法性。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在得到单位工会书面答复同意后,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综合上述三点来看,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符合程序规定,且经过全体员工认可的,对于张三迟到三次的事实,确实也严重违反了所制定的《就业规则》,公司据此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只得再次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尽管员工一个月迟到3次就被公司解雇,看似并不合理,但其实每个公司都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制定的规则,员工在入职前应当有所了解。

对于迟到3次就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况,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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