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沈阳一名8岁的小朋友偷拿家里现金,和另外两个同龄小伙伴一次性购买了800元的奥特曼卡片。家长发现后找到商家理论,质问商家怎么可以如此随意地将300元一盒的卡片说卖就卖给三个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朋友。商家则认为自己是做买卖的,谁来买他都会卖,也都会以这个价格卖。
小朋友和商家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典》调整。《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根据《民法典》第27条和第3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要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么父母事先同意,要么父母事后进行追认。
本案中的小朋友与商家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向商家支付了800元人民币,这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既没有得到其父母的事先同意,也没有被其父母事后追认,因此,这一系列法律行为由效力待定最终变为无效。问题在于,商家的利益就不值得保护了吗?
一方面,商家一眼就看出了前来购买卡片的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商家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于保护交易安全,这从《宪法》第49条规定的儿童受国家保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导出来。法律的天平只在一种情形下会发生倾斜,即有弱者需要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其身心尚处于发展时期,对于较大数额的交易不具备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给与充分的呵护与正确的引导,在保障其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要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而,即便未成年人长得人高马大,看上去与成年人并无差异,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优先于保护商家的经济利益。
可能有人会质疑本案中小朋友之所以能拿到800元钱,是因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没有照看好小朋友,因此父母要为自己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付出代价。这样的质疑并没有太大说服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然要受到批评,但是要求其不让未成年人有任何机会接触到800元现金显然是不合理的,难道要让父母像防范小偷一样防范自己的孩子吗?无论从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还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这样的要求都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小朋友是拿着自己的800元零花钱去买卡片,结论是否会有所区别。国外法律中确实有所谓的“零花钱条款”,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权自行处分父母或经父母同意的第三人给的零花钱,无需父母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但是我国《民法典》并无类似规定,因此,即使小朋友是拿着自己的零花钱购买卡片,其实施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仍然需要得到父母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方可有效。
文 | 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