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公司违法

9月20日,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入职虚报信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

陈小丽(化名)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

陈小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小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小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据澎湃新闻消息,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小丽已怀孕。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小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小丽仲裁请求。

陈小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陈小丽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

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亦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虚报婚育情况,但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就业时虚报不构成欺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劳动者应该知道哪些法律常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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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综合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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