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哲学家、法学家西塞罗说:“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法治作为“神治”“神人共治”“人治”之后的一种政治文明形态与社会治理方式,与政治及其发展演变密切相关。
在现代社会,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不同形态的法治体系。可以说,法治和政治处于一种依存共生的关系中。
从产生源头上看,法治当中有政治——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这一概念背后隐藏了使法律统治产生效力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历史从神权政治、君权政治到法权政治发展演化的产物。
人类社会早在原始社会时期甚至之前的部落时代就已经出现或存在政治文明,但直到进入奴隶制社会和国家后,才出现了较为成熟的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实践活动。可以说,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
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学说,为雅典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性辩护;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为启蒙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奠定了理性基石。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政治理论,为我们认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从适用语境上看,政治为法治提供支撑和环境,法治为政治提供有效手段——
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
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之所以能够有效推行,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秦国国君在政治上给予的大力支持,给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物质性力量的支撑,营造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
而法治对政治(尤其是现代民主政治)之所以必要、重要,关键在于法治能为政治稳定提供有效的治理手段。马克思指出,“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现代国家只有将政治主张通过合法程序转化为法律,并依靠法律来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才能实现长远稳定和有序发展。
应当注意,法律尽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却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意志中的共同部分。这也就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如果违反了代表整体意志的法律,也不能免于法律的制裁。
在现代政治中,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体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发展方向上看,政治规定法治的性质和方向,法治维护和确保政治发展目标——
政治为法治提供存在的基础、载体,规定其性质和方向。法律体系内容的新增、修订和完善体现了政治主张,而这种政治主张只有通过合法程序成为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才具有普遍效力。一旦蕴含特定政治主张的法治被生成和实施,从而获得法律效力,就不仅有助于维护政治主张的有效落实,也确保政治主张不“走形”、不“变样”。
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现代政治中,政党的政治主张要全面贯彻落实,离不开法治社会的保障。只有法治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才能充分保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作者: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上海大学基地研究员 高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