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提出,劳的供述存在诱供,举例,在审查劳荣枝时,侦查人员说:“法子英被抓后,我去提审法子英两次,他供述得还是比较客观的”。
关于买冰箱的讯问,办案人员问,买冰柜是为了装哪个人?劳荣枝说记不清楚,你们爱怎么写怎么写吧!还有,劳荣枝反复的说,不记得了,真的不记得了,侦查人员说这是狡辩,你是逃避,劳荣枝继续说不记得了,侦查人员说有人看见你怎么进去……劳荣枝大吼说真的不记得了,侦查人员继续帮她回忆。
面对侦查人员的逼问,劳荣枝说我认罪,都是我杀的,然后崩溃的嘶喊。侦查人员问:你一个人看着笼子里的人,万一他叫喊怎么办?
劳荣枝答:没有关系我都认了。
劳的律师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劳荣枝的过程存在诱导、欺骗等问题,是违法行为。
言下之意,劳的有罪供述,不应该被法院采信。您们怎么看。
先说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对于以上方法取得的证据,只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才属于非法证据,才会排除。
怎么才算刑讯逼供?
就是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及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这些才会排除。
换句话说,诱供取得的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基本还是会被采纳。
所以劳希望从这里破解自己的相关有罪供述不被法院采信,有难度。
在实务中,典型的诱供有:
“好好讲清楚,让你取保候审,下礼拜就可以回家。”
“没什么事情的,我们要办的是王五,不是你,你讲清楚,什么事情都没有的。”
“你都老实,我们帮你向法院打招呼,给你轻判。”
刑事案件,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受侦查机关“引诱、欺骗”才作出了最初的有罪供述,这样的辩解很大程度会被法院以“经审查,与事实不符”、或者“无证据证实,而在案证据讯问录像亦证实侦查人员并无引诱、欺骗言行”等理由驳回,或者甚至对辩护人或被告人的这种辩解不予理会,直接判。
回到该案,根据以上实务,您们觉得劳的供述会被法院排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