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贿人名单 让行贿人付出代价:律师解读行贿罪的构成
17日下午,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在回答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部署的问题时提及,接下来将实行行贿人名单管理制度,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通过限制企业资质市场准入等,让行贿人付出应有代价。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那么,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具体而言,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都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注意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先后关系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具体来说,行为人一开始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也没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或为其谋得不正当利益后,又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报酬的,也被认为是行贿。
另外,要构成行贿罪还需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即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形,以及在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况下,给予财物并取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另外,实务中还存在诸多“经济行贿”的情形,即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行贿论处:
1. 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的;
2. 在不具备加工、施工技术或设备的情况下,为承揽加工业务,承包建筑工程的;
3. 为提高加工费、工程造价,获取高额利润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已认定为行贿罪:
1. 为建立、保证、疏通企业产、供、销渠道而给予回扣的;
2. 为推销滞销产品,而给予回扣的;
3. 为承揽加工、承包工程业务,而给予回扣的;
4. 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被索要而给予回扣的;
5. 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回扣的。
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通说认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标准,即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收受贿赂,行贿行为成立未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则行贿行为既遂。
另外,在认定行贿行为的时候,也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判断行为人是否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受贿的标准有三个,具体即:
1. 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或行政上的管理关系
2. 所给受的财物价值在三万元以上;
3.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总的而言,行贿者与受贿者权钱交易,这是腐败仍在蔓延的重要原因,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才能铲除腐败的土壤。因此,严厉打击腐败要在打击行贿和受贿方面双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