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体育教师因言语骚扰女生被撤销教资,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政府部门针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力度正不断增强,尤其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措施正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近日,四川泸州一名初二女生公开举报该校体育教师存在言语性骚扰并报警,随后该老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被撤销教师资格。

因言语性骚扰而被严厉惩处,相关部门对校园性骚扰零容忍的个案正体现出法治环境的一种悄然变化。察时局注意到,就在该案发生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指导意见再度重申《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精神,明确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随后多地判决终身禁止从业第一案。

透过近期一系列个案可见,过去多年间被反复言说的性权利,正逐渐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执法部门的态度也再度彰显:当个体的性权利受到侵犯时,理应以法律武器勇敢维权。

一晚换一台苹果手机愿不愿意?学生公开举报教师言语骚扰

近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中学一名初二学生在网络上晒出微信聊天记录,公开称该校老师存在言语性骚扰行为并向学校举报。

聊天记录显示,对话中出现“一晚换一台苹果手机你愿不愿意”等性暗示话语,上述事件自网络平台发酵引发舆论关注,12月2日下午,泸州市纳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布通报称,已接到学校报告,该教师已被停职,目前正全力配合公安调查。

网络截图。

据媒体公开报道,该校多名学生反映,该体育老师对漂亮学生有动手动脚,掐腰、摸腿等行为,亦有学生透露,事发后,12月3日下午,棉花坡中学为该校学生开班会,讲授名为“青春期性教育”的网络课程。

12月3日晚间,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经查明,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中学教师徐某多次通过社交平台向女学生发送引诱、侮辱等信息,对该女生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

同日,泸州纳溪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布通报,决定对徐某撤销教师资格予以解聘,并对师德师风教育不严、处置不当的学校相关负责人立案调查,追责问责。该局还表示,将在全区教体系统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整顿,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在官方通报中,教师徐某此次被处罚的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行政处罚结果看,基本属于顶格处罚,应当是考虑到徐某利用教师职权便利,多次向未成年学生发送引诱、侮辱信息,给该女生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干扰,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告诉察时局,在司法实践中,言语性骚扰大多会定性为治安违法案件,“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条款,该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社会理应对校园性骚扰、性侵害零容忍。”吕孝权说。

他还提及,从更广义的范围看,并非所有言语骚扰都仅为违法行为,严重者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综合施害方行为的主观恶性、情节,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比如如果因施害方的言语骚扰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甚至自杀,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施害方还应负刑事责任。”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妇女儿童援助律师李莹认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严厉的惩罚也正是要加大违法成本,产生以儆效尤的作用。“教师并非普通人,对孩子们而言有特殊意义,把孩子们当成性工具,多次骚扰,对孩子而言是美好世界坍塌了,对性骚扰的教师给予严厉惩罚,能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伸手必被捉且无法再从事教职,避免之后再有孩子受伤,也促使教师控制自己的行为,严守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底线。”

针对言语骚扰予以行政处罚有先例,有原告提起诉讼获赔近十万

察时局注意到,从司法实践而言,近年来,因言语构成性骚扰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

2020年6月,上海杨浦公安机关接到女子王某报警称男同事徐某多次对其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干扰正常生活,当地公安对此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2020年年底,该女子对男子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3月,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出现的首例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杨浦法院针对此案表示,本案明确,“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对维护女性人格尊严起到正向引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首次将人格权独列一编,人格权编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对此前一直悬而不决缺乏明确定义的“性骚扰”赋予较为清晰的界定,这也为今后司法执法部门惩处“性骚扰”给予立法支持。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在民法典颁布后,多地都曾涌现针对性骚扰的提告现象, 除上海之外,今年6月,重庆也出现类案,张某住院时遭遇住院男子蒋某抚摸身体后报警,公安机关对蒋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张某获赔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察时局注意到,除民法典就性骚扰予以明确规定,以更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格权益之外,今年10月新修订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就“性骚扰”作出列举式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理万曾撰文表示,民法典有关防治性骚扰的规定,正是激活和引导了后续立法进程,开放型的条文结构既为认定性骚扰提供了一般性标准,也鼓励相关法律积极形成特定领域的性骚扰防治规则。

教师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专家呼吁性骚扰也应终身禁业

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得益于法治环境的日臻完善,目前针对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的保护愈加严格。

就在不久之前,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指导意见再度重申《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精神,明确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指导意见发布后,多地陆续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即在意见发布首日,一审判决王某某因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从泸州案例来看,该教师虽仅被治安处罚但亦被剥夺教师资格。吕孝权指出,从目前司法实践看,终身从业禁止主要适用于性侵害,即刑法所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刑事犯罪行为,“基于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等原则,未来教职人员等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出现性骚扰等违法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仅受到治安处罚,也应考虑适用终身从业禁止。”吕孝权说。

李莹则提出,在防治性骚扰和性侵害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严格,但具体而言,也应综合考虑具体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是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从业禁业不应一禁到底,可尝试分级式应对。”

维权仍需完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系统应鼓励对性骚扰说不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尽管针对预防惩处性骚扰有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但从法律层面而言,目前仍缺乏对何为性骚扰更为明确具体的定义。

吕孝权认为,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为执法赋予统一标准,对性骚扰的判定和惩处往往更依赖执法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

他表示,目前性骚扰仍归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里,并无“性骚扰”这一事由,往往需要基层自由裁量,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立为治安案件或强制猥亵等刑事案件,“案件要达到治安案件或刑事立案标准才能立案,相对而言立案标准较高。”吕孝权说。

他提及,在实际的执法中,有些执法机关在判定性骚扰时还会考虑施害方在行为中是否为主观故意,“但我认为,这只跟受害人对实施骚扰行为的感觉有关,我是不是感觉被冒犯,心理上是否有伤害,执法机关可能并不需要考虑施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骚扰的意图。”吕孝权说。

李莹则认为,目前民法典对性骚扰有比较明确的定义,按照现有规定,执法司法部门已能有较为清晰的判断。“从普法和执法的角度,我们当然希望定义能更为详细,大家都更好的执行,但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很难穷尽,且目前的司法实践经验足以判断何为性骚扰。”

近年来,有关性骚扰、性侵害的案件多次引发舆论关注,如何保护女性权益也多次成为讨论焦点,吕孝权认为,要真正对性骚扰说不,保护女性权益,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外,女性本身在遭遇性骚扰时也要积极维权,“证据始终是被害人有效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他表示,目前言语骚扰取证相对容易,“聊天记录截图至公证处公证即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一些私密场所的性骚扰则取证较为困难。”

吕孝权提醒,在遇到性骚扰时,受害人要及时隐蔽的录音录像取证,被对方骚扰或侵害后,要及时拨打110报警,便于民警认定被害人是否对行为有排斥,同时有助于民警及时勘验现场取证,他也提示,若造成心理或者身体创伤,一定要及时去医疗机构取证并予以治疗。

李莹认为,除了女性自身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权利意识之外,用人单位、学校也应建立并激活有效的防性骚扰的机制,及时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形成合力,给予正向反馈,“不出雷霆手段、不亮剑,谈何保护?”李莹说。

她提及,近年来的很多案件都反映一个共性问题:“很多女性站出来反而受到二次伤害,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所以就不敢站出来,对性骚扰说不还远远不够。”她认为,社会各界构建有效有力的支持系统永远是重要的,“社会舆论要进一步摒弃受害人有错论,减轻受害者的道德压力,只有这样才能让女性没有害怕和顾忌的勇敢站出来,对性骚扰say no。”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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