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你最关心的那些劳动用工问答来了:上班感染了新冠,算工伤吗?

问:劳动者上下班或安排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的,算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感染传染性疾病,并非上述条款涉及情形,因此不是工伤。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居家自我隔离治疗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居家休息隔离治疗期间,应当按照病假对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病假工资,并按照医疗期进行管理。若劳动者病休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如劳动者属于无症状感染者,要求正常上班的,但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被劝返期间可优先使用带薪年假或者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如果假期用完仍未能返岗又或者不愿意选择扣减假期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无症状感染者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居家办公期间可以按照正常劳动发放工资。

问:企业是否可以辞退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员工?

答:不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招聘、录用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

答:不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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