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工作节奏快,项目流动较大,很多公司不会购置大量办公电脑,而采用租赁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没想到,有人竟会把这些以公司名义租来的电脑直接“打包出售”。日前,经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9月,95后张某到上海某公司担任行政前台,主要负责前台接待、员工考勤、收发快递、打印复印文件、扫描合同等工作,根据安排,她还负责公司电脑租赁的相关事宜。
张某所在的公司因经常需要外派人员到其他地方上班,需要给这部分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电脑,但是反复购买成本太高,就选择了租赁。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会定期汇总各部门反馈的办公需要,制作汇总表报给负责人进行审核,再通过长期合作的租赁公司去下单租赁电脑。平日里,和租赁公司的对接,都是由张某出面完成。
日常工作中,张某发现,自己公司和租赁公司A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租赁公司A在与自己公司建立租赁关系时,已经审核过公司的资质。自己公司再次租赁仅需在平台上使用公司账户下单,并按月支付租金。这一漏洞,让心思活络的张某,有了“别样”的心思。
在她的认知里,她可以向租赁公司私下多报一些电脑租赁需求,再把租来的电脑直接对外出售,从而套取一大笔现金,而自己仅需要定期缴纳租金,即可“神不知鬼不觉”。套取的现金,不仅可以帮助男友偿还信用卡、自己还能享受更好的生活。
为了瞒天过海,张某先是联络租赁公司A,要求在租赁电脑的管理账户下,开设子账户,然后通过子账户申请租赁笔记本电脑,来掩饰犯罪行为。同时,她还联系了上海某回收公司员工曹某(另案处理),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曹某出售租来的笔记本电脑。
这种别样的“套现”方式,真的能实现“资金”永动么?在支付一段时间租金后,张某发现前期租赁电脑累计支付的租金已经超过了出售电脑拿到手的钱,张某不得不租赁更多的笔记本电脑用来出售,换取现金来填补租金的窟窿,但是租的电脑越多,每月支付的租金也越多,资金流已经被迫进入了恶性循环。
怎么办呢?机缘巧合下,张某找到了继续作案的空间,她以公司的名义联系上了租赁公司B,并与对方达成合作,继续通过之前“以售养租”的方式不断套取现金。
纸是包不住火的,其实张某自己也知道,这样的做法迟早有穿帮的一天,资金的窟窿只会越来越大。为了拖延案发时间,她仍不断通过租赁笔记本电脑予以出售来维持资金链,直到最后A公司找上门,向张某所在公司索要电脑租金。案发后,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
经查,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共向A公司租赁电脑共计423台,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向B公司租赁电脑共计138台。经鉴定,上述电脑采购成本价税总计人民币1048万余元,张某出售电脑所得人民币756万余元。案发前,张某向A公司支付租金及买断款共计370万余元,向B公司支付租金79万余元。张某收取的钱款中,除去支付租金部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其男友。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95后的年轻人,入职仅仅一个月就被金钱蒙蔽了双眼,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利,特别是当发现自己构建的幻想破灭,资金链面临崩溃时,不仅没有及时悬崖勒马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极力隐瞒自己犯罪的事实,最终遭到了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想借本案提醒年轻人,刚刚踏入社会,应当牢记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应当恪守法律底线,用自己的努力让梦想照进现实;走邪门歪道,贪图一时爽快,只会让自己走上歧路。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顾家奇